2025年11月12日 21:33 山西 昌平区与襄垣县对口合作工作座谈会召开 段联刚表示,要持续深化沟通交流,紧抓京长对口合作重大机遇,搭建更多互学互鉴、协同发展平台,优势互补、共赢发展,打造对口合作新样板。要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与北大化工等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传统煤化工产业差异化、高端化、精细化发展。要不断拓展合作空间,在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文旅融合、乡村振兴等领域与昌平区开展更深层次、更宽领域的务实合作,为“十五五”期间两地合作交流再添硕果。 让墙面“穿新衣” 城市“展新颜” 我县开展太行路临街建筑风貌提升改造 建筑外立面提升改造是塑造城市形象、彰显城市活力与文化底蕴的重要抓手。连日来,我县加快推进太行路临街建筑风貌提升改造项目建设,以“小切口”推动城市环境质量“大提升”,持续增强城市吸引力与群众幸福感。 ▲ 外墙喷涂作业 该项目投资850余万元,项目涵盖太行路两侧建筑墙体美化与亮化两大内容,涉及路段约3公里,改造面积约2.7万平方米。其中,招牌灯箱改造约2400平方米,屋面改造约1000平方米,亮化工程面积约4万平方米。 一标段施工负责人吴晋龙介绍:“我们选用高端外墙仿石漆,能100%还原天然石材质感,不仅具备抗紫外线、耐酸碱、耐高温等特性,还能实现防水、防污效果,可保持8-10年不褪色、不脱落、不空鼓。” ▲ 招牌灯箱改造作业 从科学制订工程建设路线图,提前沟通调整施工时段;到主动保护住户门窗及商户招牌、橱窗等经营设施;再到采取分段作业、多点施工模式……通过一系列“微举措”,最大限度降低施工对商户经营、居民生活的影响。 古韩镇党委书记刘怀忠表示:“我们建立‘施工方、监理方+村+居民’三方沟通渠道,居民有诉求都能及时反馈解决。下一步,将紧盯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确保改造任务11月底高标准如期完工。” ▲ 11月12日,古韩镇查看永安社区食堂运行情况。 ▲ 11月12日,侯堡镇镇长李敏在常沟村协调国道208改扩建工程相关事宜。 ▲ 11月12日,虒亭镇镇长赵杰召开垃圾不落地推进会。 ▲ 11月12日,西营镇镇长孙琼到村调研道路建设情况。 ▲ 11月12日,下良镇党委书记孙念霞在高平市参观学习智慧农业大棚运营管理。 ▲ 11月12日,善福镇在赵家烟挂面厂查看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 11月12日,县财政局局长郭瑞华在古韩镇东北阳村推进“五好两宜”和美乡村项目建设进度。 ▲ 11月12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连俊杰慰问造血干细胞捐献者、退役军人武建丰。 ▲ 11月12日,县住建局对太行路雨污分流改造项目扬尘治理工作进行检查。 ▲ 11月12日,县水务集团在西河底菜市场小区督导户表改造工作进度。 ▲ 11月12日,古韩镇在御湖龙庭小区进行安全检查。 ▲ 11月12日,侯堡镇镇长李敏对固废循环利用项目进行安全巡查。 ▲ 11月11日,夏店镇镇长王超越在马喊村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 11月12日,虒亭镇镇长赵杰排查河道安全。 ▲ 11月12日,西营镇排查施工安全隐患。 ▲ 11月12日,下良镇在久久红商贸公司进行安全检查。 ▲ 11月12日,王村镇检查森林防火哨卡值班值守情况。 ▲ 11月12日,善福镇在天宝矿业公司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 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第七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统一指挥进入突发事件现场的单位和个人。 启动应急响应,应当明确响应事项、级别、预计期限、应急处置措施等。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第七十三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管理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药品、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控制和处置污染物; (十一)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