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检察侦查工作现状与完善路径研究
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张强
检察侦查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环节,专门办理自身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维护司法公正、严惩司法腐败中作用突出。深入研究并探索适配新时代的工作模式,对提升其质效、推动法治中国建设意义重大。
一、检察侦查工作现状
(一)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检察侦查权
2016年起,监察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山西等试点先行转隶检察院反贪反渎相关职能,2018年《监察法》实施后全国转隶全面完成;改革后检察机关查办贪腐、失职渎职职权整合至监察机关,仅对司法工作人员14类犯罪立案侦查。
(二)近年来检察侦查工作现状与成效
1、职能履行逐步规范
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检察侦查职能履行逐步向规范。检察机关对特定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明确职责定位。案件办理中,从立案、侦查到移送审查起诉,均依法稳慎开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时,检察机关能依法启动侦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2、队伍建设取得一定进展
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检察侦查队伍建设。一方面,加强业务培训,定期组织侦查人员参与专业课程。另一方面,通过让侦查人员参与重大案件侦查、开展岗位练兵竞赛,帮助其积累经验。
3、科技应用初见成效
检察侦查积极引入科技手段提升效能。如某市配备先进电子数据提取与智能分析设备软件,可快速准确处理涉案电子数据。此外,能利用大数据分析挖掘海量数据,发现案件线索与犯罪规律,提升侦查精准度和效率。
二、当前检察侦查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主动开展检察侦查意识不强
一方面,监察体制改革调整了检察机关侦查权范围,部分检察人员对新的检察侦查职能定位理解不够精准。另一方面,因工作积极性不高、经验欠缺、办法有限,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部分应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未能及时发现线索并开展调查核实的情况。
(二)专业化侦查队伍力量薄弱
反贪等部门转隶后侦查人才大量流失,现有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知识不足、侦查技能欠缺、经验匮乏的问题,面对复杂案件时,难用有效手段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三)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一是内部协作机制不畅,案件线索移送不及时、信息共享不充分的问题突出,导致案件错过最佳侦查时机。二是外部协作机制待加强,在案件管辖、证据移送、强制措施适用等方面存在问题,制约检察侦查工作开展。
(四)证据收集与固定难度较大
检察侦查中,证据收集与固定是关键但难度较大。职务犯罪案件多具有隐蔽性强、犯罪手段复杂、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的特点,部分案件涉及领域多、环节多,证据分散,收集难度大。
三、检察侦查工作完善路径建议
(一)明确职能定位,强化法律监督属性
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明确检察侦查职能定位,强化其法律监督属性。首先要在思想上深刻认识到检察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其次需始终坚持法律监督的立场与原则,保障侦查工作合法公正。
(二)全面提升侦查能力,打造专业化侦查队伍
加强检察侦查队伍建设是提升侦查能力的关键。首先,加大侦查人员培训力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与实践锻炼;其次,引进金融、信息技术等专业人才,充实侦查力量;此外,加大科技侦查投入,引进先进设备与技术,建立电子数据实验室、大数据分析平台。
(三)持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侦查工作效能
首先,健全内部协作机制,加强侦查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通和协作;其次,健全协作机制,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的协调,明确职责权限以避免职能重叠与管辖争议;同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定期评查侦查案件,及时纠改问题。
(四)强化证据收集与固定,确保案件质量
需加强侦查人员培训,确保收集的证据符合法定要求;收集过程中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全面客观取证,同时注重证据固定保存。法庭审判阶段,积极配合公诉部门做好证据出示与说明,落实“务必搞准”要求。
(五)借助数字检察力量,提升侦查智能化水平
一是探索用大数据分析发现案件线索与犯罪规律,提高侦查精准度和效率;二是推进检察侦查信息化建设,建立侦查信息化平台,通过平台管理案件线索、调度侦查活动,提升组织协调与快速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