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3日 15:16 山西 新时代检察侦查 工作现状与完善路径研究 2025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挂牌成立检察侦查厅。在此之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级检察院和部分地市级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检察侦查机构,其中山西省检察机关中省、市两级检察院全部设立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机构,配备侦查力量。最高检检察侦查厅及全国各省市侦查机构的设立,标志着检察侦查专业化迈上新台阶。同时,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业务培训和实战练兵,建立侦查人才库,不断优化人员配置。另外,根据最高检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8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8399件10969人。可见,在最高检提出的“依法稳慎、务必搞准”的总要求下,全国检察机关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原则,持续稳步开展检察侦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侦查工作在职能履行上逐步走向规范。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明确了自身的职责定位。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从立案、侦查到移送审查起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稳慎开展工作,确保了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在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能够依法启动侦查程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近年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检察侦查队伍建设,通过多种方式提升队伍素质。一方面,加强业务培训,定期组织侦查人员参加各类专业培训课程,邀请专家学者和业务骨干进行授课,传授侦查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另一方面,注重实践锻炼,通过参与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和岗位练兵竞赛,让侦查人员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提高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检察侦查工作也积极引入科技手段,提升侦查效能。如某市检察机关配备了先进的电子数据提取和智能分析设备及软件,能够对涉案的电子数据进行快速、准确的提取和分析,为案件侦破提供有力技术支持。此外,还能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海量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发现案件线索和犯罪规律,提高了侦查工作的精准度和工作效率。 一方面,由于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范围进行了调整,导致部分检察人员对新的检察侦查职能定位理解不够精准。另一方面,由于工作积极性不高、经验不丰富、办法不多等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出现职能发挥不充分、不能积极主动履行侦查职责等情况,并导致一些应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不能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并开展调查核实。 检察侦查工作对侦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要求较高,但由于反贪等部门转隶后侦查人才大量流失,导致现有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储备不足、侦查技能欠缺、侦查经验匮乏等现象较为普遍。现有侦查人员普遍缺乏系统的侦查培训和侦查工作经验,面对复杂案件时,难以运用有效的侦查手段和方法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一是内部协作机制不够顺畅,侦查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案件线索移送不及时、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较为突出,其他部门发现可能涉及检察侦查的案件线索后不未能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导致案件错过最佳侦查时机,影响了侦查工作的整体效能。二是外部协作机制有待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法院、监察机关等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还不够紧密。在案件管辖、证据移送、强制措施适用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检察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检察侦查工作中,证据收集与固定是关键环节,但也面临着较大难度。职务犯罪案件往往具有隐蔽性强、犯罪手段复杂、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等特点,犯罪分子通常会采取各种手段掩盖犯罪行为,销毁证据。此外,一些案件涉及多个领域和环节,证据分散,收集难度大。例如,在查办涉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涉及金融交易、商业往来等多个方面,证据形式多样,且容易被篡改和伪造。 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明确检察侦查工作的职能定位,强化其法律监督属性。首先是思想上要深刻认识到检察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其次要始终坚持法律监督的立场和原则,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完善的工作机制是检察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首先,建立健全内部协作机制,加强侦查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建立系统的线索移送机制。其次,加强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协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避免出现职能重叠和管辖权争议。应与监察机关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司法腐败。与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在案件管辖、证据移送、强制措施适用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定期对侦查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证据是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强化证据收集与固定是提高检察侦查工作质量的关键。加强对侦查人员培训,确保收集的证据符合法定要求。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要运用多种侦查手段和方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同时,要注重证据的固定和保存,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法庭审判阶段,要积极配合公诉部门,做好证据的出示和说明工作,做到“务必搞准”。 在数字化时代,检察机关应积极借助数字检察手段,提升侦查工作的智能化水平。一是积极探索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发现案件线索和犯罪规律,提高侦查工作的精准度和效率。二是推进检察侦查信息化建设,建立侦查信息化平台,实现侦查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辅助。利用信息化平台对案件线索进行管理、对侦查活动进行指挥调度,提高侦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END 文字|张 强 编辑|魏晓阳 审核|李 丽

一、检察侦查工作现状
(一)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检察侦查权
2016年,随着《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印发,标志着监察体制改革正式启动。包括山西省在内的试点地区率先推进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等相关职能、机构、人员向监察委员会转隶。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授权各省(区、市)及以下检察机关启动反贪、反渎等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2018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颁布实施,全国范围内的检察机关反贪等部门转隶工作全面完成。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等职权整合至监察机关的现实,检察侦查工作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根据2018年修改后的的刑事诉讼法、2018年11月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的14类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具体包括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玩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可见,新时代的检察侦查权更加聚焦于诉讼监督领域,具有鲜明的法律监督属性。
(二)近年来检察侦查工作现状与成效
1、职能履行逐步规范
2、队伍建设取得一定进展
3、科技应用初见成效
二、当前检察侦查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主动开展检察侦查意识不强
(二)专业化侦查队伍力量薄弱
(三)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四)证据收集与固定难度较大
三、检察侦查工作完善路径建议
(一)明确职能定位,强化法律监督属性
(二)全面提升侦查能力,打造专业化侦查队伍
加强检察侦查队伍建设是提升侦查能力的关键。首先,加大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组织侦查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使侦查人员熟练掌握各种侦查手段和方法,逐步提升办案人员侦查经验,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其次,优化侦查队伍结构,引进具有金融、信息技术等专业背景的人才,充实侦查队伍力量。此外,加大对科技侦查的投入,引进先进的侦查设备和技术,建立电子数据实验室、大数据分析平台等,为侦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三)持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侦查工作效能
(四)强化证据收集与固定,确保案件质量
(五)借助数字检察力量,提升侦查智能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