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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老旧小区“焕新”打造“宜居”好环境

2025-10-27 21:30:43    来源:襄垣融媒体    访问:    

聚焦襄垣(10月27日)

襄垣县融媒体中心 聚焦襄垣   2025年10月27日 21:30 山西 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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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生 实 事
 

老旧小区“焕新”打造“宜居”好环境

老旧小区改造,既是群众家门口的“关键小事”,更是事关生活品质的“民生大事”。近年来,我县加大投资力度持续开展老旧小区改造系统实施居住环境、设施条件、服务功能提升工程,助推老旧小区居民从住有所居到住宜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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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开挖

位于县城新建东街的地税小区建于1996年,由于建成年代较早,基础设施日渐老化,已难以满足居民对高品质生活的需求。今年10月份,由县住建局牵头,改造工程正式启动。重点对3栋楼的供水、供暖、雨污分流、楼顶防水、道路翻新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进行改造、完善、提升。

目前,我们正在加紧开挖沟槽。下一步,将进行管网改造作业。”施工负责人史超介绍,“为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施工方采取分时段错峰施工作业模式,对开挖路段实行‘即挖即填’,确保居民正常出行和日常生活不受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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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网改造

改造工作不仅仅是“一点一院”的施工,更是一次多点联动、整体提升的民生行动。着重从基础设施更新、服务设施完善、居住品质提升等方面发力,重点解决老旧小区“水不畅、灯不亮、路不平”等问题,同步增设养老扶幼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等便民服务配套。

据了解,今年老旧小区改造总投资541.7万元,涵盖地税小区、财政局家属院、粮食局家属院3个小区,共涉及6栋住宅楼、120户居民,改造总面积达1.31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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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墙翻新

目前,财政局家属院、粮食局家属院的改造工作已进入居民楼外墙粉刷翻新阶段,原本斑驳、褪色的墙面,在工人师傅的精心涂刷下,逐渐呈现出整洁、明亮的新面貌。

经过科学规划、精准筛选,对符合条件的34个老旧小区分年度进行改造升级。”县住建局房管所所长郝成伟表示,“通过稳步推进全县老旧小区改造,不断改善老旧小区居民居住环境,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文/霍卫星  图/韩松涛

一 线 工 作 动 态


文庙歌声起  雅韵润民心

“文庙大家唱”活动情开唱

10月24日下午,由县委宣传部指导、县文旅局主办的“文庙大家唱”活动在此温情启幕秋阳铺洒在大地上,文庙广场暖意融融众多歌唱爱好者以歌会友,共赴这场文化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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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庙大家唱”活动现场

活动现场,激昂欢快的歌声与文庙的飞檐斗拱相映成趣。桃花红杏花白率先开唱,轻快的曲调唤醒秋日光景;当歌唱祖国响起时,台下观众自发跟唱,家国情怀在歌声中传递团结就是力量》《共圆中国梦等多首耳熟能详的歌曲轮番上演,每一段旋律都承载着群众祖国的热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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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合唱

据了解,“文庙大家唱”活动将持续至11月下旬,每周五下午3点在文庙广场举行。活动以歌声为媒,为广大歌唱爱好者搭建起便于参与、喜闻乐见的展示平台,更以文庙元素为背景,进一步推动文物活化利用与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深度融合。

文/连彦玲  图/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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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王桥镇镇长付宁在五阳村查看“五好两宜”和美乡村建设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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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侯堡镇党委书记刘志杰、镇长李敏在垴上村推进“三线入地”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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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夏店镇镇长王超越召开工作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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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虒亭镇党委书记常静召开工作安排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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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西营镇镇长孙琼召开“垃圾不落地”工作推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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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下良镇党委书记孙念霞、镇长靳猛到村查看秋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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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王村镇党委书记李真在南姚村查看项目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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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善福镇党委书记郭锐召开集中学习会议暨工作部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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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县五阳矿中学开展第二届科技节活动。(文/图  韩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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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6日,金鼎钢铁集团煤焦化公司在侯堡镇敬老院开展爱心慰问活动。(文/图  连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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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工 作 动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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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王桥镇镇长付宁排查地下管道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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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侯堡镇党委书记刘志杰在侯堡村督导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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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西营镇在辖区商店排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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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下良镇在来胜加油站检查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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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善福镇在志华建材厂进行安全检查。


法 律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方式。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做到科学、精准、有效。

第十一条 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需要及时就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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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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