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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解“薪”结·“典”亮劳动者权益——黄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公开听证推动民法典走近群众身边

2026-05-29 10:50:45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中国基层网讯:“我在单位干了二十多年,一直没有签过劳动合同。现在五十多岁了,养老金没有保障,法院判了按月支付,单位就是不履行……”

案件当事人王某的遭遇,是许多劳动者权益保障难题的一个缩影,在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里,成了一场特殊普法课的鲜活教材。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就王某申请民事执行监督一案召开听证会,将民法典宣传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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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合同就没事?

民法典告诉你答案”

王某的案件触及了一个普遍的认知误区: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吗?在听证会上,检察官针对这一问题,结合案件实际,进行了释法说理。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了劳动、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并获取报酬,双方之间就已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以“没签合同”为由推卸法定责任。

检察官进一步解释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如果用人单位长期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仅不能规避法律责任,反而可能承担更重的法律后果,例如,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而用人单位不订立的,视为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养老金不保障?

用人单位不能‘甩锅’”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直接影响到其养老保障权益的实现。对于王某最关切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检察官在听证会上重点讲解了民法典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听证员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说明。司法实践中,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当具体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长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保等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合政策,听证员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会因为劳动者年龄增长而打折扣,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法院执行不了就没办法了?

法律不答应”

针对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检察官在听证会上进行了严肃的普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不仅面临强制执行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检察官和与会法官告诫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是法律义务,是社会全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司法权威的应然之举。”

“听证+普法”让民法典“声”入人心

在这场别开生面的公开听证会上,检察官以“案情+法律”双维度释法的方式,审查案件的同时,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经过检察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不仅解决了执行难题,更让民法典的法治精神在具体案件中得到了生动诠释。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既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坚实盾牌,也是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经营的行动指南。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期间,黄陵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此次公开听证为契机,持续创新普法形式,深入推进民法典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好民法典故事,帮助广大劳动者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经营、诚信守法,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通讯员:赵艳博  党思思)

[责任编辑:赵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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