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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注销公司想“金蝉脱壳”?法院判了!

2026-05-25 16:22:28    来源:中国基层网    访问:    

中国基层网5月25日讯(黄睿珲、彭璐)公司拖欠债务,债权人已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公司竟“悄悄”注销,妄图以“金蝉脱壳”逃避偿债债权人还能追回欠款吗?请看今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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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某环保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登记成立,其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段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2017年11月18日,某环保装饰有限公司与某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承接了一项农村综合服务平台改造工程。后该公司将该工程交由王某、林某承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某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5日向该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元。王某、林某曾多次要求该公司支付工程款未果,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工程款90000元。诉讼期间,该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办理了注销登记。王某、林某得知该公司注销后,向法院申请将被告由某环保装饰有限公司变更为段某个人,要求段某偿还90000元工程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林某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有权向某环保装饰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该公司在收到工程款90000元后,应当向实际施工人返还。被告段某在诉讼期间、明知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依法进行清算,未通知债权人即办理公司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无法通过正常清算程序受偿,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林某支付工程款90000元。

法官说法

公司注销债务“一笔勾销”公司注销消灭的是法人资格,但公司在经营期间形成的合法债务不会因此自动消失。公司未依法注销,这些债务依法应当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几种情况,公司未依法进行注销的,债权人可依法主张权利:

股东不清算直接注销公司,导致公司无法再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简易注销股东虚假承诺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③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④公司解散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尚未完成缴纳出资的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并不意味着诉讼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债权人可以继续追究股东的责任,行使自己的合法债权。

法官在此提醒,注销公司不是债务的“挡箭牌”。公司在退出市场前,必须依法清算,通知债权人、清理债务。若企图通过注销逃避债务,不仅无法免责,还可能因违法清算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袁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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