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是关系我国生存与发展的关键问题,农业健康发展,农村和谐有序,农民权益充分保障,国民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基于实践的需要,地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出台了一些法律规范,但存在着规定标准混乱、成员权行使规则不统一等问题,与此同时,中央也一直缺乏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集体成员权需要得到明确承认和保护。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响应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号召,“众廌成城”暑期实践队以探明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丧失资格的条件,提出立法建议, 从而助力乡村振兴的发展为实践目标,于2023年7月18日,赴厦门市农村合作经营站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一、实践前期准备
1、搜集学习有关资料
七月初,实践队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以及农村的立法与实践现状进行了资料搜集, 并对搜集整理的有关资料进行自主学习研究。
2、联系有关部门
在完成前期对相关内容的理论学习和初步了解后,实践队联系了厦门市农村合作经营站的政府工作人员,大致确定了访谈交流的时间与内容。
二、访谈交流
会宾室内,实践队员同厦门市农村合作经营站的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亲切友好的交谈。
面对实践队员提出的有关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的诸多问题,农村经营合作站负责人结合自己多年基层工作经历,分享了农村集体组织的历史沿革以及个人见解。实践队员们认真聆听农村经营合作站负责人的相关分享内容,认真做好笔记,并从个人了解到的有关资料出发,适当提出疑问,从不同角度深化了实践队对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立法与现状的理解。
Q:您觉得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是怎样的?以及具体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振兴?
A:第一步是摸清资产,摸清家底,那第二步就是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去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怎么确认,就要依据法律法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然后要通过民主程序,确认一村一策。
Q:您刚刚说按照法律法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那是否有一项具体的标准呢?
A:首先,因为这几十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立法。其次,农村还有一个村民委员会。所以很多都是按村规民约来做的。
Q:我们前期查阅了相关文献,发现有一类归为“外嫁女”的特殊案例。您有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吗?
A:外嫁女,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有的村不给认定,有的村给认定。同一个政策,每个村执行下来是不一样的。因为我们改革层面上明确了,虽然有指导意见,但是我们这个还是遵循一省一村一策,村里根据指导意见来制定你本村的成员身份确认标准。
三、实践感悟
1、法学院 王睿
在本次实践中,我切实感受到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真正含义。
在日常学习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词似乎只出现在我们的书本里、印象中,但经过这次实践,通过大量的查阅资料、调查研究、时间深入,我才真正了解它的含义和作用。从陌生到了解,从熟悉到深入,一点点的变化都见证着我们努力的过程。在实践中将所学运用,用已得知识为社会所需要的地方贡献力量,以己之力建言献策,这亦是我本次社会实践最大的感悟和收获。
2、理科实验班 金林为一
在一个炎热的夏日午后,我们小队带着厚厚一沓访谈问题走向厦门市农村农业局。在单位相关人员的娓娓道来里,我们发现,其实我们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识是片面而不完整的,它比我们想象更加复杂,也更加立体。理论与实例相结合的讲述,让我们通过一个个“外嫁女”、“离乡务工人员”、“入赘男”,看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的缺失,成员权认定过程由于标准于法无据而导致的种种混乱,并更加深刻地意识到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出发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必要性。
3、法学院 许诺
通过此次调研,我了解到了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了解到各机关工作人员互相推诿的工作困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难以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现行立法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方面存在缺憾,导致司法裁判相关案件时存在诸多的困境。因此作为一名法律学习者,我们应当通过实地调研,明确我国在这一领域立法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为进一步促进乡村变性,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供大学生的智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