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在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李某竟当众人的面将执行通知书撕毁并扬言不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官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李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一万元罚金的决定。
2004年,荣家湾镇供销社(以下简称“供销社”)的职工蒋某将自已在单位负责经营管理的案涉房屋转租给李某做经商场所,双方约定年租金2000元,由蒋某向供销社交纳。自2005年起,李某向供销社交纳租金至2010年3月底,租金款一年一付,但未与供销社签订合同。之后,供销社要求按行情上涨租金至每年4000元,李某拒绝交纳租金并使用至今。2019年10月22日,供销社与李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腾房等事宜,并当场向其送达了腾房通知,但被拒绝签收,无奈供销社将李某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并返还供销合作社的商店,判决生效后,由于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供销社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竟不料李某当众撕毁了文书并扬言拒绝搬离,执行法官见状遂教育李某的行为已经违法,根据民诉法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的决定,但李某仍未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执行法官将情况上报,依法对李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一万元罚金的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李某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随后主动联系了供销社就腾房的事项达成了和解协议,允诺年底前将存货清理完后立刻返还所占面门。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许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