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放火罪案件,被告人余某保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14日上午,岳阳县月田镇村民余某保从自家山上砍得一根杉树欲卖给同村余某。在下山途中,想起平常村民们经常欺负他,遂产生放火烧山进行报复的想法。当日下午1时许,余某保点燃了山边的杂草后离开,扛着杉树前往余某家将树出售。当日下午5时,余某保去村口小卖部途中发现自己点的火被扑灭,心理不平衡,于是再次分6处点燃了山边的杂草。在逃离现场时,余某保被村主任抓获带至村警务室,并对放火一事供认不讳。山火经当地群众奋力扑救,于当日下午6时许被扑灭。经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0.23公顷;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保实施危害行为时及目前未发现有精神疾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保为泄私愤,产生报复心理,故意放火烧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余某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法官说法: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放火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