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彭山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观音街道和江口街道北边界以南、府河和岷东大道以西、彭山东坡区交界线以北、凤鸣街道和观音街道西边界以东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四川彭山经开区范围内。
(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医院、敬老院、集贸市 场、酒店宾馆、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城市公园、中小学校、公共文化场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 (气)站、输气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设施、军事设施、 通信线路、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场 所100米范围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 他地点、场所和区域内。
二、禁放时间
全年禁放,若遇重度污染天气情况,彭山区实行全域全时段烟花爆竹禁燃禁放。
三、禁止燃放类别
本通告禁止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包括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烟雾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等。
四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上述禁燃禁放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全区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 本通告各项规定,各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做好 政策宣传、劝阻群众燃放等工作。广大群众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区公共环境。
公安、应急、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 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禁止燃放区域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的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综合执法35063808,应 急37622035,环保12345,市场监管12315,消防119。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