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费过程中,因合同细节不明、双方权责不清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今天就有这么一则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最后是如何维权调解的。
在2025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小编为大家带来2024年内江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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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8日,消费者袁女士向内江市市中区消委会投诉称:她于3月4日通过朋友介绍,在某漆店订购房屋装修漆并支付定金1000元,合同约定“包送货、免遮蔽费”。3月7日,商家要求其到店自取顶面漆并额外支付400元遮蔽费,袁女士发现同类产品市场价低3000~4000元后要求终止合同,遭商家威胁“强卖”。袁女士遂投诉,要求终止交易并维权。
▲图源:摄图网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市中区消委会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合同未载明产品单价,仅约定“按实际喷涂收方”计算总价,“赠送全屋净味漆”“包遮蔽施工”等条款无细则,履约标准模糊。消费者认为:商家违反合同“包送货、免遮蔽费”条款,且未明示单价,涉嫌价格欺诈。商家认为:袁女士单方违约致其损失8000元(材料在途中),要求继续履约或赔偿。调解员进行了责任划分:商家未履行送货义务,要求消费者自提顶面漆,隐瞒收费项目,单方追加遮蔽费,价格不透明,未明示单价致消费者比价困难;消费者未审慎签约:未核实单价及合同细节即支付定金,单方毁约,未协商直接终止合同。最终,经过调解,袁女士承担违约金1000元(定金不退),支付已领取顶面漆费用460元及定制彩片1080元,商家放弃索赔8000元损失,双方终止合同。
【案例评析】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此案中消费者袁女士违约,无权请求返还1000元定金,顶漆和定制彩片是袁女士给王老板造成的实际损失,理应支付1540元给王老板。王老板不按约定送货,不想履行施工遮蔽费用,也存在一定的违约责任,更重要的是王老板销售漆时,没有明确告知每桶漆的价格,未尽到告知义务。袁女士已经承担了违约责任,王老板就不能再强迫袁女士买漆。为此双方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来源:内江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