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2025年1月,朱先生为其购买的二手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以及三者险50万,当年2月份发生理赔事故,造成三者财产受损(损失金额5000元)。经核实该车辆前车主在B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100万,朱先生在购买车辆时未进行询问,导致该车辆重复投保。最终由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金额由两家公司根据各商业险承保金额按比例进行赔付。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标的车辆重复投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该案件商业险赔偿部分,根据标的车在各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额按比例进行分摊。
三、案例启示
(一)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二)重复保险赔付金额并非每家承保公司各赔付损失金额,而是根据承保保额按比例进行赔付。
温馨提示:提醒广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应注意了解车辆投保险种,避免发生重复投保。(王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