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网7月13日讯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投保人未及时报警、接受警方询问调查,致使交通事故原因不能查明,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还享有请求保险人赔偿的权利?近日,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公司免责的保险合同案件。
基本案情
陈某驾驶湘XX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武冈市稠树塘镇某路段时,驶出路面发生翻车,撞上王某家所有的房屋,造成陈某、乘客李某受伤及车辆、王某所有的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陈某事后未及时报警和联系保险公司,且未接受交警部门调查。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陈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且事发后弃车逃逸现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王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有条件报警时,未第一时间报警,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原因调查时,陈某不接电话,隐瞒主要事实,致使事故原因无法查明,存在逃逸的可能。法院采纳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认定陈某交通事故后逃逸,驳回陈某要求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陈某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应及时报警和联系保险公司,也可以委托他人报警。在交警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时,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事故经过,避免因报警不及时和不配合调查,导致事故原因不清,保险公司拒赔。
(唐少勇 邓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