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浦区法院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中不断努力探索和实践,为农民工讨薪保驾护航,为服务大局社会稳定真抓实干。
1月19日,清江浦区法院在受理原告沙某、张某与被告淮安市某公司、第三人江苏南通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获悉案件处理直接关系到300余名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第三人江苏南通某公司已被如皋市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被告淮安市某公司经法务部门研究认为现时付款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于是拒绝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导致调解未果。
该案的承办法官与被告淮安市某公司代理人积极进行沟通,了解到被告已将节前应付工程价款筹集到位,在付款能力上没有问题,只是担心因第三人已被受理破产申请并且其破产管理人未明确函告可以直接向原告付款,如经调解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可能存在破产债权个别清偿和重复付款责任等法律风险。在充分了解到被告淮安市某公司的付款顾虑后,清江浦区法院迅速与南通市如皋市法院破产清算庭取得联系,说明案件处理面临的问题,并向第三人南通某公司的管理人了解该企业的破产重组进展情况,同时提出有关节前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在如皋市法院的协助与多方努力下,1月25日,第三人南通某公司管理人函告被告淮安市某公司将涉案工程价款1200多万元一次性汇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并表示同意在收到该款项后第一时间支付给原告,确保农民工工资年前发放到位。1月26日,清江浦区法院核实有关款项确实到账后,立刻与原告、第三人南通某公司管理人取得联系,督促管理人及时拨付款项,交代原告务必做好工资发放,确保农民工在春节前能够拿到工资,平安过年。1月30日上午,原告联系清江浦区法院承办法官,告知第三人南通某公司管理人已经拨付全部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也已经全部发放到位,对法院的工作表示肯定和感谢,将在节后到法院办理案件撤诉手续,至此,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农民工刘某满脸笑容地说:“感谢法院,我们才能安心过年!”(程军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