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日,遇到特殊当事人
2017年8月10日上午,盱眙县天泉湖镇王店居委会冯郢组雷小娟(女,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带着刚满10岁的儿子雷兵来到律师事务所,随同一起来的还有雷小娟的父亲雷正军。律师倪永保问雷小娟有事吗?雷小娟只是痴痴地笑,问了半天也问不出头绪。在一旁的父亲雷正军代女儿陈述了案情,其女婿刘贵于2016年3月11日在盱眙木业有限公司务工期间造成颅脑、胸腰椎等多处损伤,目前女婿刘贵痴痴呆呆的什么事都不能做了,女儿是痴呆、外孙年幼,老板仅垫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其他损失一分钱不给。盱眙县天泉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7年6月2日至7月21日多次组织双方就后期赔偿事宜进行调解,由于老板坚持刘贵是故意损伤,出于人道支付医疗费已经不错了,再要钱没有,调解未果。雷正军陈述其是一个农民,靠几亩土地收入勉强维持他老两口的生活,没办法再照顾女儿一家,如果给老板打工受伤的女婿得不到赔偿,女儿一家3口就无法生活了,请求律师给予帮助。
律师倪永保听了雷正军的陈述,告知这是一起工伤赔偿案件,建议雷正军到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然后通过劳动仲裁即可得到赔偿,鉴于雷正军也不识字,倪永保律师当即帮助起草工伤认定的申请书,告知雷正军代理女婿去申请工伤认定,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具体操作流程。
不认定,走上漫长诉讼路
2017年8月17日上午,雷正军又到律师事务所找到律师倪永保,手里拿着2017年8月16日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雷正军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伤者刘贵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超过认定工伤的时效,不予受理。雷正军一边陈述工伤认定过程,一边恳求律师一定要帮帮他,救救女儿一家……。
律师倪永保查找资料,分析了工伤认定时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起算时间是从伤害发生之日起算,还是医疗好转时间起算值得研究,建议雷正军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一个农民知道什么叫行政诉讼啊!为了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了一个破碎的家庭能够得到维权,倪永保律师主动帮助雷正军联系盱眙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对刘贵工伤赔偿案件给予法律援助。
2017年9月1日,倪永保律师代理刘贵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为被告,认为刘贵提起工伤认定期限应当自医疗好转起算,请求法院撤销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刘贵工伤不予认定的决定,判决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刘贵工伤予以认定。2017年12月26日,盱眙县人民法院采信盱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作出驳回原告刘贵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8年4月,倪永保律师又代理刘贵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该案再审的申请,2018年9月21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驳回刘贵的再审申请的判决。
认定工伤的诉讼之路走不通,怎么办?2019年3月4日倪永保律师又代理刘贵启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通过侵权民事诉讼帮助刘贵维权。
由于刘贵颅脑严重受损,精神障碍明显、无法交流,其妻子雷小娟明显痴呆,儿子雷兵年幼无知,谁作为刘贵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这是摆在律师面前的第一个课题,倪永保律师首先申请法院对雷小娟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鉴定,2019年1月2日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作出:雷小娟精神发育迟滞(重度);雷小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结论。
鉴于刘贵是到男女家落户,刘贵一家3口与雷正军夫妻一直共同生活,刘贵另外亲兄弟3人以及所在地居委会均明确同意雷正军作为刘贵的监护人参加诉讼,而庭审中对方律师提出没有证据证明刘贵无民事行为能力。倪永保律师又启动刘贵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诉讼,2019年11月29日,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刘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
庭审前后,被告发难弱势原告
由于被告是企业老板,花巨资从南京聘请了律师团队帮助打官司,扬言不管花多少钱都要把官司打赢。
首先,被告在原告家附近安装监控,私下拍摄刘贵日常行为举止,庭审中被告律师用监控拍摄的视频辩解刘贵精神没有问题,司法鉴定认定刘贵外伤致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构成人体损伤六级伤残的结论是错误的,要求重新鉴定。
其次,被告还雇佣“枪手”写文章在互联网上炒作,指责法官偏袒原告。
接着又花钱找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目的推翻司法鉴定机构对刘贵伤残鉴定意见。
另外还找其担任人大代表的亲戚提出人大代表意见。意图通过该种方法给法院施压,干预案件的正常审理。
更让刘贵家人无法接受的,被告还到县残联将刘贵已经审批下来的残疾证给注销。
两次庭审中倪永保律师依据证据,据理力争,反驳被告的无理答辩及专家意见,最终法院作出公平的判决。
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贵于2016年3月11日起在被告处务工期间跌落厂内设备安装槽内,造成重型颅脑外伤,颅内多发大脑挫裂伤等伤情事实成立,原告分别在江苏省人民医院、盱眙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原告的医疗费184144.45元均由被告支付。鉴于原告刘贵以及妻子雷小娟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共同生活的岳父雷正军可以作为原告刘贵的法定代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受伤后,因原告未在一年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原告起诉民事赔偿,按民事赔偿途径处理,不再适用工伤赔偿法律关系。被告辩称原告跌落安装槽受伤是原告放任危险,自己主观故意造成的,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刘贵上班时间受伤,受伤地点的安装槽是被告生产场所,被告对安全生产没有履行好监管义务,安装槽周围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原告刘贵受伤,因此被告对本案原告的受伤事故有过错。因原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害也存在过错。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酌定原告承担20%责任,被告承担80%责任。被告对淮安市涟水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作出的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书要求重新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正确,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以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盱眙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贵633261元。
判决后,被告主动协调履行
2019年12月30日,原被告拿到法院判决书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雷正军热泪盈眶,默默地说“感谢法律,感谢共产党,感谢律师……”。
被告拿到判决书后,主动联系原告的代理律师倪永保,请求倪永保律师沟通原告履行和解。2020年1月19日,经过倪永保律师释法、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于协议签订之日支付人民币20万元,另外30万元于2020年2月28日付清,原告放弃其他判决事项。如被告不能按时足额履行协议,原告对全部判决给付事项一次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已按期全部履行,倪永保律师法律援助的本案亦圆满画上句号。
(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供稿人: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