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作了规定,并对主体和条件也作了相应规定。该制度在我国尚处持续发展和完善进程,因此或多或少地有一些问题。
一、多元化管理不利于封存
现行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共同构成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几乎每个司法机构都会设计其中,参与到犯罪记录制作过程中,为此,多数机构均就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所了解,这就导致了实施主体过多,出现分散现象,在此情况下,想要做好犯罪记录的统一化管理难度较大。在当前的查询工作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方面是信息来源没有转移的途径,并且在查询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导致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并且查询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度也有到验证。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当查询主体出现变化的同时,所得出的结论也往往会存在差别,而这种情况往往是不能够为查询主体所接受的。最难的是监狱行刑机关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也就是说即使查询主体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执法部门也因法律依据的缺乏使标准的答复。从这一点就可以感受到,如果照此执行,那可以说非常不利于对犯罪记录的统一管理。
同时,基于刑事案件审讯过程中的分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般是由各个机关的记录进行整合而得到的,为此,最终所得到的犯罪记录一般表现为分散度过大,给管理工作带来较大的问题。同时,在实际查询过程中,查询系统往往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当查询便是其中之一。目前,我国法规还未就各机关的权限进行明确规定,为此,基于机关单位的差别,人们在对某种规定进行理解时,往往会产生不同的认识,随之便会基于相同的问题作出不同的判断或者是决定。以保险公司为例,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公司的申请将被允许(除封存情况外),然而在此问题,各机构都有着自己的理解,从而在具体行为上也表现出不同。就此来看,制度的统一化是具有很强必要性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在工作中,人们能够有统一的规范,不至于在行为上各有不同。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犯罪记录查询该工作能够正常进行,从而做到统一回复
二、监督救济存在缺陷与不足
一方面,在法律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具有重要的作用,其需要就相关规制的实施予以监督,从而保证其得到全面落实。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方面,也应进行明确,刑事案件的具体法律监督本身是由密封体密封,是对审计机关实施的行为提出质疑,都说,如果你不改变系统的管理模式,检察机关将出现“行为奇怪的是主管的行为,这种监督显然是不到位的,不合理的。
另一方面,在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后果上,仅仅是一般化的陈述,但均未作详细解释。这些中心和局部的解释过于笼统,并不能为系统起到规范作用,为此,其并不具有实际价值。有没有具体的情况,从而明确问责法律法规无责情况下,责任归属问题未能得到明确,真的很难实现这种权利,只有依靠这一原则是没有意义的,不能作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该系统仍在努力摆脱架子上的陈规定型观念。
三、封存范围不合理
少年犯心理发展不成熟,有些事情不正确,其行为的产生并不会同成人一样进行深思熟虑,为此在刑罚上,要进行全面考虑。由于现行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没有行政法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处理,不能直接适用该制度,在实践中会导致记录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但不密封保护的尴尬局面。在信息渠道匮乏的条件下,往往很少会被他人品头论足少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未经授权的行为,可以阻止青少年行为评价信息源的人,为促使其能够顺利的回归社会,实现转型,还需要从各方面入手,做好相关工作,从而促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更加到位。
1、建构一元化查询模式
查封效果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在前文中已经进行了论述,而对犯罪记录实施统一化管理则往往有助于制度的落实和施行。国内在此方面开展相关工作时,还需要结合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审理部门,促使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记录尽可能收集到一个数据库查询,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并实现对信息的有效管理,避免其出现泄漏,从而促使犯罪信息得到有效的保护。通知统一部收到的其他权威记录,及时收集和管理,当罪犯几乎所有的信息在一个统一的机关,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部门申请查询。
2、完善监督和救济机制
在未成年人救济上,必须要走出制度的长期实践,要促使相关制度得到全面完善相关单位或个人追究刑事责任,依法。通过以上两个步骤,明确归责程序,以具体的操作规则取代总则,以实现权利救济。要构建权利救济程序。犯罪记录不能得到有效的封存和管理,则往往会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构成伤害,为了避免此方面问题的出现,人们提出要促使民事诉讼救济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但是该措施的实施难度一般较大。封刑事记录不是一种民事权利。要加强内部监督机制,从而促使犯罪记录的保密工作成为相关部门的责任,成为其工作中应尽的义务,使其围绕该部分内容开展工作,从而保证责任能够得到切实的履行。权利救济和赔偿等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弥补,但是损失依旧是不能够挽回的。
3、实行分级管理
特殊的封存制度是来自个人利益之间的社会福利和少年犯的平衡,理想的状态是,不仅保护了公众的预防犯罪机制,能够促使其对未成年人的负面作用得到有效的控制。基于模式的分类是一种具有社会福利和信息的犯罪记录,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综合效益。(胡志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