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我们搜集证据一般以书证、物证为主要形式;而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微信成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社交媒介,电子商务的发展如日冲天,网上交易也如火如荼……那么,微信聊天记录可否作为法院断案的依据呢?
近日,福建德化法院商事庭审结了一起仅有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董某于2014-2015年间,因经商需要向原告公司购买树脂和陶瓷工艺品,总货款高达50万元,双方均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董某于2015年陆续支付货款26万元,但尚欠货款至今迟迟未付,原告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无奈之下,只好将被告董某起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原告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公司通过微信向被告董某发送电子版《订货合同》,让被告董某确认产品数量及货款数额、收货地址等交易事实,被告董某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无异议,也承认自己因生意亏损才无法及时支付货款。法庭结合查明的事实后,对原告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采信。最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都做出让步,以调解方的式化解了纠纷。
在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电子数据纳入了案件证据种类之一,这就意味着包含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微博、电子签名等产生或者保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能在庭上作为证据进行使用。所以,在本案中,原告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当前,微信交易越来越普遍,在没有买卖合同、销售清单、送货清单等纸质证据的情况下,在新媒体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微信聊天的内容,”承办本案的曾法官对记者说道,“文字信息的表述应当意思明确,双方对交易事实的态度应该确切,语音信息则应该清晰保存,以便发生纠纷时能够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确保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讯员 王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