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官司打了那么久,没想到申请执行后这么快就拿到赔偿款。”近日,苏某从福建德化法院领到执行款后,心中充满感激。
2016年3月23日,余某受雇主李某指派驾驶三轮摩托车前往江某经营的超市送货,因超市门口被一辆客车挡住,超市员工林某将客车钥匙交给余某,让其将车挪走。后余某驾驶该客车与苏某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苏某受伤、车辆受损,苏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不负事故责任。后经鉴定,苏某因左大腿中段截肢,伤情构成五级伤残。
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苏某于2016年9月1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徐某和江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870428.1元。2017年7月6日,德化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29556.03元,江某赔偿142958.44元,李某赔偿431236.36元。判决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后泉州中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2017)闽05民终477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于2018年3月30日生效。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和江某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李某却迟迟不履行。无奈之下,苏某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化法院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与李某联系,询问拒不履行的原因。李某称对判决内容还是不服,法官告知其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但眼下必须先履行判决。在法官的耐心解释和引导下,李某终于换位思考,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于2018年5月2日将赔偿款431236.36元全部交到法院,该案执行完毕。
承办法官表示,交通事故案件审理因为涉及鉴定、二审等原因,往往期限会比较长,这个比较难以避免。而正因如此,当事人申请执行后,我们更应主动出击,让当事人的权利尽快得到实现。其实法院对任何案件,都应坚持高效、快速执行,大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
(通讯员 赖育升)